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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江县院一件提请抗诉案件获法院改判支持
作者:日期:2019-09-13

近日,南江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董某、廖民间借贷纠纷案南江县法院改判支持,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

经审查,2012 52日,申诉人廖向朋友介绍一处劳务项目并要求缴纳保证金20万元,受邀出面垫付20万元保证金,收下保证金并出具收条一个月后见项目并未开工遂向廖索要保证金,廖当即向其支付现金8万元并写下12万元借条借条中承诺20121025前付清,并注明原收据作废)后董多次催要借款并与发生纠纷,当地派出所曾对此协调解决。2012825,廖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20万元(其中12万元系前述欠款,8万元为二人协商之后付给的利息打款后,廖未索要前述12万元欠款借条,董也未销毁该借条。

20163月,“12万元借条为依据向南江县法院起诉,要求偿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。南江县法院依原告提供的证据,对被告廖公告送达缺席审理,于2016614日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董的诉请。在本案执行期间得知立案及判决情况后,向南江县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。

2018413日,该案申诉至南江县检察院。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诉人提供的20万元银行转账还款记录及相关凭证足以推翻原判决,且南江县法院一审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,致使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,剥夺当事人辩论权,遂向巴中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持。20181122日,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判,发回南江县法院重审。经审理,南江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,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。

该案成功改判,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,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基础性产品和重中之重来做,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公平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