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日,南江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“董某、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”获南江县法院改判支持,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经审查,2012 年5月2日,申诉人廖某向朋友介绍一处劳务项目并要求缴纳保证金20万元,董某受邀出面垫付20万元保证金,廖某收下保证金并出具收条。一个月后,董某见项目并未开工,遂向廖某索要保证金,廖某当即向其支付现金8万元并写下12万元借条(借条中承诺2012年10月25日前付清,并注明原收据作废)。后董某多次催要借款并与廖某发生纠纷,当地派出所曾对此协调解决。2012年8月25日,廖某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董某支付20万元(其中12万元系前述欠款,8万元为二人协商之后付给的“利息”)。打款后,廖某未索要前述12万元欠款借条,董某也未销毁该借条。
2016年3月,董某以“12万元借条”为依据向南江县法院起诉,要求廖某偿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。南江县法院依原告提供的证据,对被告廖某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,于2016年6月14日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董某的诉请。廖某在本案执行期间得知立案及判决情况后,向南江县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。
2018年4月13日,该案申诉至南江县检察院。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,申诉人提供的20万元银行转账还款记录及相关凭证足以推翻原判决,且南江县法院一审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,致使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,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,遂向巴中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持。2018年11月22日,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判,发回南江县法院重审。经审理,南江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,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。
该案成功改判,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,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基础性产品和重中之重来做,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公平正义。